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職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二五號
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侯重信 律師
侯雪芬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林慶雲 律師
黃奉彬 律師 張瓊文 律師被告甲○○
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侯重信律師
侯雪芬律師右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覊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文丁○○、丙○○之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伍年貳月貳拾伍日起各延長貳月。
乙○○之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伍年貳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甲○○之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伍年貳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丁○○等因殺人案件,前經原審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四款情形,認為必要,予以執行覊押,案經上訴後在本院審理中,其法定覊押期間行將屆滿,而前項情形依然存在,應分自主文所示之日起,各延長其覊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雅卿
法官謝家鶴法官楊文翰法官陳正庸法官林永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