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易緝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緝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寄押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七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林晏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