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年訴字第11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訴字第1187號原告 劉順芳 被告 銓敘部 代表人 周弘憲 (部長)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鄭皓鴻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原告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108公審決再字第8號復審再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無從補正,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而提起撤銷訴訟,以有行政處分之存在為前提,此觀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即明;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3條第1項及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對於非行政處分而提起撤銷訴訟者,乃起訴不備要件,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公務人員保障法(下稱保障法)第7章之再審議制度,依其立法理由,可知係參照行政訴訟法第273條及訴願法第97條再審規定而設,且稽之保障法第94條規定:「保障事件經保訓會審議決定,除復審事件復審人已依法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者外,於復審決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復審人……得向保訓會申請再審議……」,復審人乃係就未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之已確定復審決定申請再審議,以行使法律所賦與之除去確定復審決定效力之權利(若該事件係經司法機關裁判而確定者,如有再審事由,則屬應向該管司法機關提再審救濟之範疇),此係在通常救濟程序之外所提供之非常手段,核與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所規範得提起撤銷訴訟以資救濟之復審決定有別;並因保障法之再審議制度,性質上為行政機關體系內之行政救濟,與行政訴訟法上之司法救濟體系之審級制度亦屬有別。故於再審議決定依現行保障法無救濟程序規定之情況下,難認復審人得就再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救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1848號裁定意旨參看)。對於再審議決定提起撤銷訴訟者,亦屬起訴不備要件,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緣原告原係改制前高雄縣鳳山市公所里幹事,於民國98年7月16日退休生效,支領月退休金在案。嗣被告依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以107年5月2日部退五字第1074383024號函(下稱107年5月2日函)重新核算原告之每月退休所得。原告不服,提起復審,經保訓會108年1月22日108公審決字第189325號復審決定:「復審駁回」(下稱復審決定)。原告復就復審決定申請再審議,經保訓會以原告不服復審決定,已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其申請再審議,於法未合為由,以108年4月30日108公審決再字第8號復審再審議決定:「再審議不受理」(下稱再審議決定)。原告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表明不服被告107年12月6日部退五字第1074588464號函(下稱107年12月6日函)所附復審答辯書第7頁「五、復審人服務人於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年資……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年資」之處分及再審議決定之意旨,並聲明:⑴原處分及再審議決定均撤銷。⑵被告應予併計原告退休年資:新制施行前全職年資為18年。重新核算原告自98年7月16日退休日起算至今之退休金給付。
三、經查,被告107年12月6日函所附復審答辯書第7頁「五、復審人服務於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年資……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年資」之記載,僅係被告針對原告不服107年5月2日函重新核算其每月退休所得之處分提起復審,向復審機關即保訓會提出之答辯理由,有該函及被告復審答辯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3至32頁),核其內容並非被告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自非行政處分,原告對之提起撤銷訴訟,乃起訴不備要件,且無從補正;另原告對於再審議決定提起撤銷訴訟,亦屬起訴不備要件,且無從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均應以裁定駁回之。至於原告聲明⑵部分,核屬不服被告107年5月2日函重新核算其每月退休所得處分之理由,而原告不服被告107年5月2日函及復審決定,已於108年3月22日(本院收文日期)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由本院以108年度年訴字第925號事件另案審理,有本院前案查詢表(本院卷第7頁)及108年度年訴字第925號卷宗影本(含起訴狀;外放卷外)在卷可憑,此部分非屬獨立之訴,亦非本件所得審究之範疇,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之訴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9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楊得君法官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