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豐小字第二四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 王忠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壹佰玖拾捌元,及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計算之利息,及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