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40號原告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法定代理人 陳國祥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 律師
蕭家捷 律師 梅文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元振 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於訴狀內載明訴之聲明第1項之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該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