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01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樑銓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徐 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添登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
,7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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