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8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828號聲請人凱盛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明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7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婷玉┌────────────────────────────────────┐│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82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彩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至81-ND-0000000│100│100,000│├──┼──────────┼──────────────┼──┼────┤│002│彩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1-ND-002423至81-ND-002622│200│200,000│└──┴──────────┴──────────────┴──┴────┘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