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6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6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626號聲請人 黃琡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黃奎彰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0006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吳崑銓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蘆洲分行110年3月31日22,615元BY0596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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