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6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6022號債權人古德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幸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乃綠循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究自110年5月12日起算?或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如自110年5月12日起算,請釋明其依據,如無法釋明,請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