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46號原告 陸家嫚 訴訟代理人 蔡政峯 律師
江昇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正環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書記官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