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志豪上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字第2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志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志豪前犯妨害性自主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7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3年12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