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334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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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33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3341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陳海明 債務人 陳生祥 債務人 陳菁慧 債務人 陳玄琳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謝秀珠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萬零肆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壹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