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監宣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陳報或報告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監宣字第116號聲請人 陳純美 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民法第109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等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亦準用之,此觀民法第1113條規定即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 謝金枝 經本院以106年度監宣字第549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指定聲請人陳純美為監護人、 陳純香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爰開具相對人之財產清冊,並經法院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陳純香核對無誤,特陳報財產清冊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謝金枝為受監護宣告人,經本院以106年度監宣字第549號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陳純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業經本院職權查閱無誤。依前揭規定,相對人已受監護宣告,應由聲請人與法院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陳純香共同將受相對人之財產,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然聲請人會同陳純香所開具之財產清冊並未敘明相對人之對他人債權、消極財產等部分,經本院於108年5月9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08年5月21日收受送達後,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則聲請人並未開具詳實之財產清冊即向法院陳報,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書記官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