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4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劉若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91,42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11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4.8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81,60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㈡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3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4.8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01,12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㈢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4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6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89,33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3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84%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62,91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㈤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5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8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68,02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㈥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2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7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1,31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6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7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7,10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00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1603元
劉若涵
自民國113年1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4.83
002
新臺幣201125元
自民國113年1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4.83
003
新臺幣689332元
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6.63
004
新臺幣162914元
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8.84
005
新臺幣168025元
自民國113年12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1.83
006
新臺幣91319元
自民國113年12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9.73
007
新臺幣97103元
自民國113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3.7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1603元
劉若涵
自民國114年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2
新臺幣201125元
自民國114年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689332元
自民國113年1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4
新臺幣162914元
自民國113年1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5
新臺幣168025元
自民國114年1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6
新臺幣91319元
自民國114年1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7
新臺幣97103元
自民國113年1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