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81號債權人桃園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歐美鐶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范國椽 (即 劉奈妹 之繼承人)等六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奈妹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劉奈妹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