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85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52號

聲請人 陳秀孟

聲請代理人 李廼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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