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聲保字第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7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力仁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力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侵占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林坤志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