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40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葉孝庸

原審

辯護人 張耀宇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0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頤杰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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