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23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文欽 核發支付命
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9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前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7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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