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監簡字第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監簡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監簡字第8號原告 李承傳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原告因監獄行刑法事件,不服法務部矯正署撤銷假釋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有下列不合程式情形,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補繳簡易程序訴訟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保管之保管金支付,應自行以書面向宜蘭監獄提出申請,本院尚無行文該監扣除之權限)。
二、原告係不服撤銷假釋處分提起撤銷訴訟,依法應就撤銷假釋處分先行復審程序,故原告應先提出此部分證據(即復審決定書)供本院為程序上審查。如原告尚未先行復審程序,即提起本件訴訟,為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且無從補正情形,依法應予以駁回。為免原告補繳裁判費後仍因起訴不合法遭本院駁回,原告應先釐清之,如尚未提出復審,可具狀撤回本件起訴。附予敘明。
三、依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裁定之。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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