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6號

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葉廣毅

現於法務部○○○○○○○武陵外役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廣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廣毅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1月確定,並於民國111年5月1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501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2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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