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6號
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葉廣毅
現於法務部○○○○○○○武陵外役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廣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廣毅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1月確定,並於民國111年5月1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501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2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