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7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佩珊 上列聲請人與賴鈱即 賴震寰 、雷菀𨛯即 雷心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附表項次一所示之違約金起算日自「民國104年4月9日」之依據為何(請以螢光筆劃記,俾利本院審認)。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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