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626號上訴人即原告 廖文彬 被上訴人即被告 蕭惠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5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62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於113年3月26日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故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3萬7,4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6,7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書記官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