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破字第10號聲請人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相對人 龔上銘 上列當事人間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和解及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或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破產法第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設址在「高雄市○○區○○○街○巷○號」,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按諸上開說明,本院就此宣告破產事件並無管轄權,本件應專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宣告破產,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書記官鄭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