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9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9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99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崑明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緝字第1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盧崑明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三項之妨害召集處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盧崑明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其為後備軍人,應注意受有教育召集之義務,其既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復未依規定申報,致該召集令無法送達,影響兵役機關教育召集之管理及進行,所為非當;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情節、手段、教育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妍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簡易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李勝群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國民兵犯前項第3款之罪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1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5條或第6條科刑。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緝字第181號被告盧崑明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崑明前於民國105年間,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1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2月確定(不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明知其係屏東縣後備指揮部所轄後備軍人,依兵役法第37條之規定,有依軍事需要接受教育召集之義務,竟意圖避免召集,無故不依規定申報其居住處所遷移,致屏東縣後備指揮部轉由勤區警員於107年6月25日及26日實施送達,指定盧崑明應於107年
7月7日前往屏東縣○○鄉○○村○○路○號新開營區報到之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至其本人。
二、案經屏東縣後備指揮部移送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盧崑明於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屏東縣後備指揮部妨害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教育召集令、屏東縣列管後備軍人參加召集未按戶籍地居住亦未申報戶籍遷移調查表、召集令交付情形紀錄表、召集令交付通知照片及屏東縣後備指揮部108年4月12日後屏東動字第1080001586號函等資料在卷可參,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款、第3項之妨害召集處理罪嫌,應依同條例第6條科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檢察官陳妍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曉嵐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國民兵犯前項第3款之罪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1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5條或第6條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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