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45號

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胡庭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婉葶林宜芝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務人楓宏美食有限公司業已解散(民國112年10月25日經授商字第11233648610號),請查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並陳報其法定代理人為該「清算人」,並提出其「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若相對人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體股東」,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全體股東)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事實及理由記載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4,500,000元)1紙之到期日(應為民國112年8月11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