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35號
上訴人即
原告二十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福漲
訴訟代理人 陳璞瑜
被上訴人即
兼法定
代理人 石蘇秀美
被上訴人即
上列當事人間因114年度訴字第835號清償欠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92,7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書記官李芝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