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9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9571號債權人遠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智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曾守義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㈡陳報請求金額105,945元之計算式,併敘明是否含有利息
?如是,利息總金額為何?暨提出還款明細表。㈢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具有債務人姓名之借款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廖碩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