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247號上訴人 吳東昇 訴訟代理人 林沛妤 律師複代理人 洪永叡 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劉榮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之記載,應更正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已於原審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規定承受訴訟(見原判決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壹、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 爰依 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陳繼先法官林慧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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