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號
原告甲○○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 律師
吳姝叡 律師被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己○○住訴訟代理人乙○○住
丙○○住被告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四九、五一號二樓、三樓法定代理人施赫恩住訴訟代理人戊○○住台北市○○○路○段○號十一樓
庚○○住台北市○○○路○段○○○號十二樓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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