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64號原告 李公正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曾聲請對被告 林昆鋒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昆鋒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書記官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