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24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438號

原告 曾逸華

被告 趙宇婕

一、原告與被告趙宇婕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弄00號2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交還原告,而系爭房屋民國112年之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4萬57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初步核定為24萬5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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