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陳威勳 律師被告 蘇克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黃珮茹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意禎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