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催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催字第208號聲請人 朱雪萍 (即 范秀琴 之繼承人)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提出范秀琴之除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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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請陳報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應檢附管轄法院之家事法庭函)。
3、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4、請提出印鑑證明。
5、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