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4號原告 劉雪梅 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溫明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尚欠231,00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23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5年4月2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稽,故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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