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4號聲請人 吳文義
儷尹 前列吳文義、 陳儷尹 共同相對人即債務人 魏宗祺 非訟代理人 張于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就形式為審查,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對於債權、抵押權存否及抵押權標的物範圍等,均無實體確定效力。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最高法院71年台抗第306號判例、93年度台抗字第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8月1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魏宗祺對聲請人吳文義、陳儷尹負債3,000,000元(債權額比例:吳文義300分之200,陳儷尹300分之100),已屆民國110年9月11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月20日具狀陳報:㈠未收受聲請人吳文義、陳儷尹新臺幣3,000,000元,主張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㈡主張本件消費借貸金額為新臺幣2,775,000元。㈢主張利息、違約金之請求金額過高,請求酌減。綜關相對人上述之抗辯等語,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大里大衛56587.11全部2臺中大里大衛5667.71全部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318臺中市○○區○○段000地號、566地號住商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樓1層:61.442層:77.283層:77.28騎樓:16.80合計:232.80無全部臺中市○○區○里路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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