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00號原告 呂家源 被告 吳俊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8年度交訴字第10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方楷烽
法官陳昭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