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0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0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0845號債權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經查當事人雙方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
102年1月1日,有債權人提出之借據影本附卷可稽,則債權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6條提起將來給付之訴,是債權人聲請請求發支付命令,顯屬違誤,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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