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02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洪煌村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5015號、第28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罪嫌,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2月16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開羈押原因,其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3月16日起延長羈押
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周玉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錫威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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