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84號原告 謝喬均 被告 楊玉萍
一、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2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至原告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除列上開楊玉萍為被告,亦併列「 黃利威林峻葳吳嘉齡 」為共同被告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歐陽儀
法官蕭淳尹法官趙書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珈妤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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