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LENAMTHAI(中文名:黎南泰,越南籍)
男25歲(民國84【在中華民國境內聯絡地址:
1.臺中市○區○○街○○○巷○○號1樓
2.臺中市○○區○○路○○○○○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緝字第8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為零點肆柒貳伍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為0.4725公克,詳109年度安保字第809號扣押物品清單),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經查:
(一)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19日下午4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6樓之1之606室居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22日下午5時30分許,為警接獲檢舉至上開居處盤查,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為0.4725公克)等物;被告因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緝字第82號偵查卷宗等相關資料在卷可按。
(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7月1日草療鑑字第1090600452號鑑驗書在卷足參,又用以包裝毒品之包裝袋,依現今科技水準尚難將其上所沾黏之微量毒品加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是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因送鑑用磬之毒品既已不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三)綜上,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說明,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