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379號債權人高雄市美濃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債務人 楊日偉 債務人 姚彥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
┌──────────────────────────┐│本金:新臺幣66,674元│├────────┬───┬────────┬────┤│請求利息期間│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年利率││(民國)││(民國)││├────────┼───┼────────┼────┤│108年9月19日起至│2.944%│108年10月19日起│2.944%││109年3月18日止││至109年3月18日止││├────────┼───┼────────┼────┤│109年3月19日起至│4.977%│109年3月19日起至│2.944%││清償日止││109年7月18日止││││├────────┼────┤│││109年7月19日起至│4.977%││││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