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丙○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天富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葛永輝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書記官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