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72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賴韋廷
陳致安 複代理人 張瑋澄 被告 陳易昇 訴訟代理人 韓奇峰
方建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在本院協議室進行協商。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具狀表明兩造有意和解,聲請本院再開辯論,爰予再開辯論以利兩造協商,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下午5時在本院協議室進行協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書記官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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