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125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南簡字第125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蔡佳
被   告  鄭滿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參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參萬玖仟捌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9月22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
用。詎被告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
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139,838元。(二)
利息計算:⒈依契約書第3、7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
前按年利率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20%計算利息
。⒉繳款期限已計未收利息共2,442元。(三)延滯期間利
息:自97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以139,838元按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四)帳務管理費用:100元。又依上開契約
第11條,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其自97年7月22日起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
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因此,依法提起本訴,並聲明請求判
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等語。
三、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書、交易紀錄一覽表、利息餘額查詢資料、公司
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陳述或聲明,就證據調查之結
果,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信。從而,原告本於上揭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及利息,即屬
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65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及公
示送達登報費用1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五、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書記官古小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