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33號原告 張吳碧蓮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被告 賴映如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43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簡璽容法官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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