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1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1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亡字第1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曾黃醜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曾黃醜於民國一O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晚上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曾黃醜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曾黃醜(女,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中市○○區○○里00鄰○○○○巷0號,於38年4月28日遷臺中市○○區○○路○號(後整編為臺中市○○區○○○○巷0號)後,迄今未有戶籍資料異動,亦無國民身分證請領或換領紀錄、無國民健康保險加保資料、無出入境紀錄、未有申請使用殯葬設施紀錄、且其不具榮民身分,在臺有親屬,配偶 曾春江 及子曾榮樹均已死亡,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黎明派出所員警於104年11月20日至上揭曾黃醜設籍地址訪查結果,該址目前已無掛有三厝東一巷9號門牌之房屋,且經警訪查該三厝里第11鄰長 黃財發 表示:曾黃醜為其表親,有40、50餘年未見過曾黃醜,早已失蹤不知去向,且失蹤數十年後,該地址房屋亦已拆除,故查無該門牌,該址實際座落位置現為臺中市○○路與黎明東街口之「正忠排骨飯」商家,其擔任鄰長,每年必須發放該戶重陽節老人年金,因該戶已拆除無人可發放,其亦每年退回等語,另經臺中市南屯區戶政事務所戶籍員 曾縈禎 於104年11月19日訪查三厝里里長 黃俊銘 表示,沒有見過曾黃醜,聽說其30年前就離家出走未回等語。此有臺中市南屯區戶政事務所函、戶籍謄本、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表、全民健保資料回覆狀況查詢報告、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所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函覆之警方查訪報告一份及現場照片1張、臺中市南屯區戶政事務所函覆之訪談記錄2份及現場照片2張等在卷可憑,曾黃醜其係於民國0年0月00日生,至100年10月28日止,年齡已達99歲,經臺中市南屯區戶政事務所於100年10月25日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黎明派出所通報為失蹤人口,經警於100年10月28日受理登記,至今已逾3年,協尋未獲,聲請人為檢察官,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中市南屯區戶政事務所函、戶籍謄本、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表、全民健保資料回覆狀況查詢報告、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所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函覆之警方查訪報告一份及現場照片1張、臺中市南屯區戶政事務所函覆之訪談記錄2份及現場照片2張(以上均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民參字第87號偵查卷宗)為證。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103年5月15日中市南戶字第1030003079號函(查無曾黃醜之父母及兄弟姐妹之設籍資料)、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3年5月16日健保中字第1034028022號函(本保險現有資料庫中無就醫紀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函103年5月22日中市警三分防字第1030015783號函(失蹤人戶籍現址現為臺中市南區圖書館閱覽室)、本院105年度亡字第38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告、登報資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失蹤人口、身分不明者資料、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所000年00月00日生儀一字第1040007524號函(查無使用殯葬設施紀錄)、全民健保投保資料(查無失蹤人之就醫紀錄)、臺中市南區區公所104年12月18日公所社字第1040031367號函(查無失蹤人申請辦理福利案件資料)在卷可稽。綜上事證,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失蹤人為80歲以上,於100年10月28日失蹤,迄未尋獲,算至103年10月28日屆滿3年,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在經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情形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依民法第9條第2項規定,並應以失蹤屆滿3年之日終止之時即103年10月28日下午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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