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9年度 司鳳 簡調字第381號
聲請人 朱富元
相對人 卓 胡寶蘭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鳳簡調字第381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1月13日上午10時59分在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
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 記 官 劉國偉
調解 委員 高重雄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朱富元 到
相對人 卓胡寶蘭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肆萬柒仟柒佰肆拾
捌元整,給付方式:共分三期給付,第一期於民國一百年一
月三十日前給付貳萬柒仟柒佰肆拾捌元,第二期於民國一百
年七月三十日前給付 陸萬 元,第三期於民國一百○一年一月
三十日前給付陸萬元,若有一期未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
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朱富元
相 對 人 卓胡寶蘭
調解 委員 高重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劉國偉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