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12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120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6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
一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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