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120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6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
一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