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148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0元(依原告97年3月31日補正
狀記載,原告請求金額更正為新台幣270284元,故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702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2980元,已繳新台幣2870元,尚欠新台幣110元)。
二、請原告重新提出起訴狀2件到院,以利重新送達被告(因原
告已更正請求金額為新台幣270284元,惟其中本金數額及利
息起算日各為何,均漏未記載,被告無從行使訴訟防禦權)
。
三、請提出被告申辦通信貸款後之歷次交易明細資料(含撥款、
還款明細),原告前次補正僅提出帳務資料總表,尚有不足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